第三被告西安**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西安市未央区***路**石材城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第一被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实施。第二被告王以第一被告的名义于2013年4月5日与原告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分包***路**石材城*号楼2、3、4、5层楼层板面、屋面,1号楼楼层板面,2号楼2、3层楼层板面、屋面碳纤维加固工程。工程单价252元/㎡。原告2013年3月25日进场施工,2013年5月8日工程完工。工程完工后,2013年6月8日第二被告王定国对原告所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逐层进行了验收,并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核算确认:原告共加固处理楼层板面、屋面965㎡,总工程款242234元。原告多次要求第二被告支付该工程款,第二被告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一直推诿,第一被告、第三被告也不积极配合,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无奈,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一审胜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